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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:鼓励空气源热泵采暖用户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

发布时间:2019-10-11 来源:未知 点击次数: 打印 作者:admin

       近日,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推进煤改电供暖工作安排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《通知》鼓励空气源热泵等新准入的清洁能源设备用户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。 《通知》中提到,对于已实施的煤改电供暖项目,执行原有电供暖(供热)政策。对于不执行原有政策的清洁取暖电力新用户,鼓励其按照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规则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。对于清洁取暖的电力用户,在市场化交易方面给予一定支持。 1.采用电锅炉或破品加热、石墨烯发热器件、发热电缆、电热膜、电磁力口热等通过电能直接转换为热能及地源热泵、水源热泵、空气源热泵等一切以电能作为设备驱动能源的用户,均可作为新用户办理准入,参与交易。 2.新用户的市场准入不受年用电规模的限制。 3.新用户可自行选择用电类别(单一制或两部制)和是否单独回路、单表计量。 4.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,可选择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,也可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。
       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用户,须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口具体交易规则参照《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(暂行)》(东北监能市场(2017)105号)及其补充规定(东北监能市场(2018)2号)执行。 5.新用户的交易合同执行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,也可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。合同期满时,累计执行偏差不得超过±10%,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。 6.如用户(或受委托的售电公司)与发电企业没有完成市场化交易,交易合同期外,其用电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电网销售目录电价执行。 7.对于2019年10月31日前已完成准入手续,但2020年4月30日前未完成装表接电的电供暖(供热)用户,按照新用户重新审批准入。 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,我区正推动国家机关建筑、保障性住房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、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、5万平方米住宅小区、新建城区和绿色生态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,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,到2020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50%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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